6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号),确定了30个城市作为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
在此之前的5月24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在近日召开了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启动视频会议。
当时即公布了30个试点城市名单。此次通知,将30个城市确定下来,并明确重点任务和完成日期,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
30个城市进入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如下:
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
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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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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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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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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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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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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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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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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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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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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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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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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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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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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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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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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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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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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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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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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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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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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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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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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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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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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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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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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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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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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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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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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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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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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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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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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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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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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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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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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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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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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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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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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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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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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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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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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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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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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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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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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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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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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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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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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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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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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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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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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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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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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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兵团直属、十一师、十二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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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DRG付费,因其兼顾了病人、医院、医保等多方利益,势必会对药械行业产生全面影响,
医院在收治参加医保的病人时,医保机构就该病种的预付费标准向医院支付费用,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这里的“标准”成了多方关注的焦点。详见赛柏蓝器械此前撰文:30城市试点DRG付费,全面影响医械行业!(点击即可查看)
实际上,DRG付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多个国家广泛采取的支付方式,其有效控制医疗成本、节约医保基金、降低患者负担的效果已得到具体验证。不过,有医疗器械行业人士提出,医院为了在“标准”下有盈余会不会降低药品耗材使用成本,出现耗材以次充好的情况;以及会不会出现“医院用的器械都叫病人去外购”。
这对医疗机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此次四部委的通知,在重点任务部署里就明确提到“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指导参与DRG试点的医疗机构完善内部医疗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行为、病案编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健全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