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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再度升级 这些医药代表注意了!
发布日期:2019-07-05 | 浏览次数:5073

 医疗反腐,再度升级。

近日,江苏省卫健委印发《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值得所有药企医药人关注的是,《管理办法》明确,两年内药企只要出现一次商业贿赂,所有已签订的购销合同立即终止,两年内不得在江苏进行采购。也就是该企业所有产品,都将面临被踢出江苏医院市场两年。

如今医疗反腐的高压下,各地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检查力度、惩罚力度,都在逐步提高。

这些医药代表,要注意了

根据《管理办法》,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给予采购和使用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存在以上情况的,都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笔者以“医药”“行贿”为关键词,在开放法律联盟OpenLaw网站上搜索案件,共有2223个结果。其中,案件地区分布如下:

(数据来源:OpenLaw)

其中,河南、安徽、广东、江苏等地的案件分布较多。由上图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类案件高发的地区,也正是目前医疗反腐也更加严格。

早在2017年底,原安徽省卫计委就发布了《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查实受贿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纳入不良记录。

同样是2017年底,原广东卫计委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匡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举动的危急报信》,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整风专项举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迅即帮会辖区内医疗机构施行自查自纠,严厉查处违背九不准的行径,并对在专项举动中顶风作案成员加重责罚。

从文书判决时间统计来看,关键词为“医药”“行贿”的案件数量,从2013年开始明显爬升,2017年到达峰值,随后开始急速下滑。截至目前2019年已过半,但此类判决文书的数量只有2018年的1/10左右,数量明显降低。

(数据来源:OpenLaw)

在医疗反腐力度日益加大的情况下,该类案件数量正在减少,这也从侧面体现了目前药企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已越来越合规。

商业贿赂,重罚

近年来,对于严打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各级相关部门可谓下了重拳。一旦被列入商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对药企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根据《管理办法》,药企若被列入“黑名单”,将面临以下处理:

1、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者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2、对一次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在我省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3、医药生产流通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母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母公司不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4、对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但相关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未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处理的,涉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本着“惩治腐败、防微杜渐”原则,通过召开药事委员会、设备委员会等程序,对是否继续选用相关问题产品作出选择并记录存档。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均新的医药反商业贿赂文件,有的省份还聘请专人到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暗访调查医疗贿赂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合规操作,规避风险,是所有医药人都必须要重视的。